【颜钛云商讯】近日,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及其配套制度施行近一年以来,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,山东省海关方面做出全面解答。
实施主动披露制度
2016年10月1日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正式施行。
条例明确了海关稽查对象,即全部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、单位、实际收发货人。
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,主动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,披露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,并接受海关处理的进出口企业、单位,海关可以认定其主动披露。
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企业,海关将对其从轻、减轻或免去处罚,企业补缴税款后,可以减免滞纳金。
不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形,包括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、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、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。
企业违法成本提高
条例对企业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界定,并制定一系列处罚措施。
企业的违法行为,包括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;
拒绝、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、单证等有关资料,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;
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报关单证、进出口单证、合同、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,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。
因违法事实受到警告,逾期不改正的企业,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,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情节严重的,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,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,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行为构成犯罪的,海关方面会联合公安部门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未按照规定编制或保管报关单证、进出口单证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的企业,将被处1万元以上,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情节严重的,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,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对海关稽查及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,企业有依法提出陈述、申辩、复议、诉讼的权利。
轮胎世界网了解到,自稽查条例施行以来,已有多家轮胎、橡胶企业,在开展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受到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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