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6日,集团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云南新立公司”)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”)出具的《刑事判决书》。
一审判决结果为:
一、被告人刘建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赵泽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。
三、被告人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。
四、被告人刘建良、赵泽权、江书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2.050642万元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;被告人赵泽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.2020万元、被告人江书安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.747358万元,继续追缴,上缴国库。
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刘建良、江书安、赵泽权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,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业秘密,违反保密义务进行披露和使用,情节特别严重。
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:被告人刘建良、赵泽权、江书安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间,违反公司保密制度,擅自复制、留存了从德国钛康公司引进的“大型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工艺技术”的相关技术资料,并带离云南新立公司,协助河北燕钢集团建设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。
被告人刘建良、赵泽权、江书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实质性异议。
此外,经公安机关侦查,堪振华、刘福东有重大作案嫌疑,案发后已潜逃。公安机关已发布《悬赏通告》,对堪振华、刘福东进行通缉,目前二人仍未抓捕归案。
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此次判决结果,是集团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重大进展,也是国内国际钛产业技术机密泄露维权的标志性事件,必将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。
集团提醒,每位领导、员工都要充分认识泄露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严重危害性,自觉遵守商业行为禁令,勇于与泄露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行为作斗争。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。
集团将充分吸取此次商业机密泄密行为的教训,自觉遵守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,进一步增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,持续完善商业行为禁令,有效保护集团知识产权技术机密和商业秘密,为高质量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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